欢迎来到继续教育培训网院校库!

继续教育培训网首页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培训

211 双一流 全国“五院四系”之一
咨询电话:
400-0815-589
当前位置:继续教育培训网>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 中国政法大学> 头条新闻>
培训动态
学校新闻
时政要闻
头条新闻
服务热线:
400-0815-589

在线获取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 培训主题:
  • 参训单位:
  • 参训人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验证码:
  • 备注:

新闻中心THE NEWS CENTER

我国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22-04-07 09:33:38    浏览次数:1211    来源:新华社 若有侵权请联系400-0815-589删除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律师服务收费过高、标准不透明……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开发布意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

意见规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元旦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意见扩大了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规定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意见还强调,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等。(记者白阳)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继续教育培训网声明】网站文章及图片均来源于学校官网或互联网,若有侵权请联系400-0815-589删除。

咨询热线
400-081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