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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网首页7月3日,“中国破产法论坛·《企业破产法》修改专题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司法系统、科研院校以及管理人机构的专家学者90余人参加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我校党委副书记廖永安,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兴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廖迪文等出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开幕式。
与会嘉宾主要围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拓展(个人破产立法)”“企业破产法的申请与受理制度”“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法的债务人财产制度”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我校法学学部部长兼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对破产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见解。他认为,破产法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处理债务人财产,将之合理分配于债权人。传统破产法主要通过最大限度地确认与回收债务人财产,但现代破产法更大程度上强调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并尽可能挽救困境企业。现代破产法也应该能回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比如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在讨论破产法修改时要考虑到此领域问题。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我校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共同主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校信用立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湘潭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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