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继续教育培训网院校库!
继续教育培训网首页11月26日,由我校与上海海事法院共同主办,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承办,厦门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等提供支持的“2019上海国际航运法律论坛”在长宁校区召开。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等司法机关,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运办等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浙江自贸区海仲委仲裁服务中心等海事仲裁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宁波大学等高等院校,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保险机构和航运企业,礼德齐伯礼律师行(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敬海律师事务所、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恒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海商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主题,围绕“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海商法》的修改完善”和“海事司法实践发展与《海诉法》的修改完善”两个议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
我校国际法学院院长李伟芳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我校副校长陈晶莹、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致开幕词。
陈晶莹表示,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贸易形态、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海事审判实践等都与《海商法》和《海诉法》制定实施之初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修订完善《海商法》与《海诉法》是扎实推进“一带一路”“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等实施的需要。航运贸易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核心内容,《海商法》与《海诉法》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与制度软联通的内容之一。通过建立一套与航运、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海商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可以对海上贸易通道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也将对沿线国家的海商海事立法和区域性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方案。
汪彤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新片区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加快推进,海事海商纠纷日趋增多,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现行法律的修改需求更加紧迫。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变化和我国坚持全面开放新格局下,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承载者,其高质量发展是推动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方面。如何依靠法治、运用法治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航运交易安全、促进航运经贸事业发展,成为海事海商法律共同体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主旨演讲由我校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杜涛教授主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副组长韩立新教授与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工作组成员许俊强分别作了主旨发言。
韩立新在演讲中对《海商法》修改调研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出《海商法》修改调研的重点问题与初步结论,并对未来《海商法》修改调研的方向提出展望。
许俊强聚焦《海诉法》的修改,从应遵循的原则、法律定位、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专题研讨环节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围绕“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海商法》的修改完善(上)”展开,由韩立新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光归纳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损索赔等类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并提出修法建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航运处朱昊介绍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认为,应在保持与民商法体系的同一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尊重海商法独特的制度。
第二单元“海事司法实践发展与《海诉法》的修改完善(上)”由我校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曲涛主持。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锋就船舶执行管辖、船舶扣押与拍卖、债权登记与分配等方面展开深入解读。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工作组成员辛海表示,《海诉法》修法应统筹兼顾《海商法》的修改内容,完善为实体审理配套的相关程序立法。
第三单元“国际海事立法趋势与《海商法》的修改完善(下)”由上海海事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於世成教授主持。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军从船舶融资企业视角,对船舶融资租赁纳入海商法调整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大连海事大学张永坚教授指出,关于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不同制度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海商法法理体系等领域,仍需拓宽思路与深入研究。
我校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从海商法修改中冲突规范立法检视的方面入手,认为应当维持原《海商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之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董敏建议,在《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节增加有关绕航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赵亮指出,电子运输记录的新定义将造成潜在立法风险的和不必要的立法负担。
我校国际法学院马得懿教授从海商法典体系的演进、现代化入手,论证中国内河航运法治之路径。
第四单元“海事司法实践发展与《海诉法》的修改完善(下)”由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庭长金晓峰主持。我校人事处副处长、副教授邓继好回顾了审理范围的立法沿革,并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的审理范围。
我校曲涛副教授总结归纳了《海诉法》修改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海诉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与基本原则,并就“海事保全”章的结构与安排,“海事证据”章的内容设计与构造等作了具体阐释。
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及航运律师团队负责人李连君介绍了主要普通法系海运国家、地区的海事程序法。
敬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向勇认为海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应当引入海事诉讼证据规则,放宽对证据形式的审查,强调质证在证据认定中的核心作用。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柚牧提出,海事诉讼应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有效解决海事诉讼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我校杜涛教授致闭幕辞,他代表我校国际法学院对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对与会法官与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表示赞赏和感谢。
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将继续加强与法院等实务部门的合作,努力搭建多形式的交流渠道,广泛聚集国内外的研究力量与优势资源,系统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及产、学、研的协同创新,打造多视角融合、多团队协同的智库平台,继续参与《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修改研究工作,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商海事法律制度体系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来源|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