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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2019年度“江平击水奖学金”颁奖仪式暨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五期

发布时间:2019-08-07 10:08:23    浏览次数:612    来源: 天津财经大学 若有侵权请联系400-0815-589删除

6月21日下午,2019年度“江平击水奖学金”颁奖仪式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文的演进与适用”学术讲座在月牙报告厅隆重举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奖学金资助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吕慧滨副主任、法学院党委书记任生、副院长樊纪伟副教授、学工办靳术海书记等嘉宾出席活动。颁奖仪式及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张勤教授主持。

张勤院长首先介绍了本届“江平击水奖学金金”评选流程并宣读获奖名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代表吕慧滨副主任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勉励同学们刻苦钻研,为我国法治事业做出贡献。获奖学生代表金法1701班康欣同学发表获奖感言,表达了对学校、学院和资助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感激之情。在颁奖环节,贾邦俊教授、任生书记、靳术海书记分别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同学颁发奖状。

颁奖仪式之后,由贾邦俊教授作“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文的演进与适用”专题讲座。在讲座中,贾教授结合工作经历与我国司法实践,肯定了我国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款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我国《民法总则》重新确定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这一规定相比《民法通则》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接着,贾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增设虚假、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他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种类过多,公权力干涉私权利程度较深,一定程度上轻视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在虚假、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上更加清晰、明确、科学。随后,贾邦俊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修正。重点回顾了受欺诈法律行为立法规范的变化。最后,他介绍了《民法总则》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定位,从文义、民法原则等角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并详细列出了10项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

贾邦俊教授学养深厚,旁征博引,深刻分析了我国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款的来龙去脉,通过对比《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条文变化并结合司法实践的丰富经验,总结了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款立法理念的变化,肯定了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建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条款的法理价值。贾邦俊教授精彩的讲授,让在座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结束后,张勤院长做了总结发言。

贾邦俊教授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和合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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